2007年5月5日 星期六

有關窗台及欄桿高度之規定 ,技術規則修正草案

第三十八條 (欄桿)設置於露臺、陽臺、室外走廊、室外樓梯、平屋頂及室內天井部分等之欄桿扶手高度,不得小於一‧一○公尺;如為十層以上者,不得小於一‧二○公尺。 建築物使用用途為H-2、D-3、F-3組者,欄桿不得設有可供直徑十公分的物體穿越之鏤空。建築物使用用途為F-3組者,前項欄桿不得設置可供攀爬之水平橫條。
第四十五條 建築物外牆開設門窗、開口,廢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五、 建築物使用用途為H-2、D-3、F-3組者,外牆設置開啟式窗戶之窗台高度不得小於一‧一○公尺;十層以上不得小於一‧二○公尺。但其鄰接露臺、陽臺、室外走廊、室外樓梯、室內天井,或設有符合本編第三十八條規定之欄杆者,不在此限。

全文詳http://www.cpami.gov.tw/lawdata/l1_detail.php?blano=815&pageno=1 內之附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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